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资讯 车辆抵押后神秘消失,武穴一男子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七个月

荆楚网(湖北日报网)讯(通讯员 钟瑜、张莎莎)近日,经湖北省武穴市检察院提起公诉,市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熊某有期徒刑七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。

经侦查机关调查发现,熊某因急需用钱,便将其名下所拥有的一辆轿车向胡某进行抵押借款人民币20000元,同时交付了车辆的钥匙、行驶证、车辆登记证书。

二人在签订车辆抵押借款合同时,约定借款时间为一个月,在扣除一个月利息后,胡某便将18500元现金交给熊某。可就在十天后,胡某发现,熊某抵押给自己的轿车一夜之间凭空消失了。

随后,胡某向公安机关报案,在调取监控视频后,才发现原来是车主熊某将车开走了。

“警官,我停在店铺门口的轿车竟然消失不见了,车钥匙还在我手上呢。”2021年12月,胡某带着满腔疑惑来到派出所报案。

2022年2月,熊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。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,武穴市检察院依法讯问了熊某。据熊某交代,他趁着天黑半夜用备用钥匙将胡某停放的车辆开走,第二天又将车开到黄冈市的一家二手车交易市场,以16000元的价格将车卖给该公司工作人员。

可熊某将车抵押给胡某后,为什么又能将车辆进行二次售卖呢?

“我也是迫不得已啊,我的母亲因病住院治疗需要用钱,亲朋好友都不愿借我,所以才把心思放到轿车上。我想起车辆抵押时,只签订了合同,没有到车管所办理登记手续,所以就想着转手卖掉换钱。”面对检察官的讯问,熊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动机。

“我已经深深认识到了错误,我认罪认罚,会积极想办法还清胡某欠款,希望检察机关能对我从轻处理。”被告人熊某对此事后悔不已。审查起诉期间,在检察官的见证下,熊某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胡某全部经济损失,并取得胡某谅解。

2022年5月,该案开庭审理。“熊某将轿车抵押给胡某,却又通过秘密盗取的手段实现非法占有,导致胡某合法占有的质押物脱离占有,质押权无法实现,根据《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,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……”庭审现场,检察官以盗窃罪指控熊某的犯罪事实,建议判处被告人熊某有期徒刑七个月,并处罚金。市法院认为检察院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,遂作出如上判决。

我国《民法典》规定,以房产、车辆等为抵押物的,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,办理抵押登记后,抵押权人在抵押物的抵押额度内享有优先受偿权。如果抵押物未经登记,抵押权不得对抗第三人,因此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,由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。

本案中,因涉案车辆未在车管所办理抵押登记,所以抵押人熊某才能未获得抵押权人胡某的同意,将车辆进行售卖,第三人二手车交易市场善意取得轿车。

对此,检察官提醒大家,在民间借贷中,以不动产或车辆等特殊动产进行抵押的,抵押权人一定要做好抵押登记,切实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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