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资讯 鄂州市明确禁止遗弃犬只,违者最高处5000元罚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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鄂州市城管委主任程贵华回答相关问题。姜梦瑶 摄

荆楚网(湖北日报网)讯(记者阮琼、姜梦瑶 通讯员廖丹)流浪犬只威胁到市民的健康和安全,伤人事件也时有发生。6月24日,记者从《鄂州市养犬管理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专题新闻发布会上获悉,该市将加强流浪犬只管控,预防和减少伤人、扰民事件。

《条例》明确,禁止遗弃犬只,以减少无主流浪犬只的产生。对遗弃犬只的情形,将依据《湖北省动物防疫条例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,由公安机关收容犬只,并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。

《条例》还规定,鄂州市设立犬类留检场所,负责流浪犬只、狂犬、被没收犬只、养犬人自愿送交犬只的收容留置等工作;对犬只留检机构开展收管、领养等工作进行了规范,并要求公安机关加强对犬类留检场所的监督管理。

鄂州市城管委主任程贵华表示,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日常巡查机制,及时做好流浪犬只的处置。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流浪犬、狂犬,可以将其送交犬类留检场所或者报告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进行处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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